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邗江实验学校少年警校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创办少年警校是为了弘扬我军革命传统,激励青少年在军事小环境中经受适量的军事锻炼,接受爱国主义教育,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,培养能文能武、德才兼备的一代新人。根据《国防法》、《兵役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少年警校实际和学校的具体情况,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少年警校实行规范化国防教育、军训和管理,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(县)活动,增强爱国崇军尚武意识,推动学校素质工作在高起点上发展。
第三条 警校邀请驻区部队有关人员担任名誉政委和军事、国防教育教员,承担军训、国防教育、双拥的有关工作。
第四条 警校成立时,应召开成立大会,邀请军地上级机关领导参加。
第二章 组 织 建 制
第五条 少年警校由区双拥(国教)办批准成立。
第六条 警校设名誉校长、名誉政委、校长、常务副校长若干人。
名誉校长、政委由警校聘请,并按其行政职务,向区双拥和全民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申报。
校长、常务副校长向区双拥(国教)办报请行文批复。
第七条 警校下设军训教研室、国防教育教研室、双拥工作指导处。
各室(处)正副主任由校长任命。
军训、国防教育教员由校长聘任,亦可从政治、体育老师中指任。聘、指任的军事、国防教育教员与老师的比例为1∶6。
第八条 警校实行三级两年制。
小学警校生,从四、五年级学生中招收;初中警校生,从初一、初二年级学生中招收;高中警校生,从高一、高二年级学生中招收。
不打破文化班级的建制,按军事建制序列分别编为班、排、连。一个文化班级设四个班,为排建制,每班10人,排为40人;三个文化班级为连建制,连为120人。
班设正副班长各一人;排设正副排长各一人;连设正副连长各一人,正副指导员各一人。
正副班长的人选,由班主任推荐,连长、指导员任命;副排长以上干部由“两室一处”主任任命。
连长、指导员以上干部,由老师、校领导兼任。
第三章 职 责 分 工
第九条 警校的任务是:(1)学习军事知识;(2)进行初级军事技能训练;(3)进行国防教育;(4)开展学军活动;(5)为驻军、优抚对象做好事。
第十条 校长负责制订警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审定军训、国防教育大纲,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。
常务校长负责召集有关会议,部署、总结每个阶段的工作,处理日常事务。
第十一条 军训教研室、国防教育教研室、双拥工作指导处在校长、常务校长领导下工作。
军训教研室负责制订军事训练大纲,编写军训教材,组织会操观摩,指导军事教员开展军训。
国防教育教研室负责制订国防教育计划,组织教学观摩和指导,开展国防知识竞赛等。
双拥工作指导处负责按警校生居住区域,组织为驻军和优抚对象服务;组织警校生和优抚对象子女开展“一助一”活动,发起诸如双拥书法竞赛等活动。
第十二条 连队干部在两室一处指导下工作。连长负责军训,包括严格课堂和操场纪律,用条令管理、训练警校生。副连长负责检查军人礼节、军容风纪、注重培养警校生的军事素养。指导员负责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,布置国防教育作业,适时进行讲评,表扬好人好事。副指导员协助指导员工作,侧重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。
排长负责适时召开排务会,传达连队要求,总结工作,抓好管理,副排长协助排长工作。
班长负责组织班军训、国防教育、双拥活动。适时召开班务会,执行三大条令,抓好着装、操课等工作。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。
第四章 指 导 原 则
第十三条 警校工作要坚持与学校教学同步发展的原则。根据学校各科教学内容和进度,将国防教育融进相关专业知识之中,并确定与之关联的军训、国防教育科目的实施时机,使之有机融合,相得益彰。
第十四条 警校工作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。按照军训、国防教育基本要求及目的来确定由基础到应用的循序渐进的过程,确定重点科目和一般了解的内容,搞好科目之间的衔接,打牢基础。
第十五条 警校工作要坚持整体系统的原则。既要注重由低到高的连续过程,又要注重各个部分相对独立的单元所构成的层次目标,强化系统性;既要使警校生的教育训练和双拥实践相互照应,又要注重后备兵员的总体与各类各级教育训练相互配合,为民兵预备役、为部队新兵教育训练打下基础,强化整体性。
第五章 工 作 内 容
第十六条 军训分为低级、初级、中级三个层次。低级军训在小学进行,对象是四、五年级学生,内容为军人礼节、军容风纪、军队纪律、单个军人队列动作、班排连队列动作。初级军训在初中学校进行,对象是初一、初二年级学生,内容为一百米射击、单兵战术、班排进攻和防御、爆破、手榴弹投掷、土工作业。中级军训在高中或相当于高中的学生中进行。内容为连防御、进攻战术、二百米各种轻武器射击、跳障碍、单双杠、木马、三打三防。
第十七条 国防教育围绕爱国主义这条主线进行。小学生侧重国旗、国歌、国徽;军旗、军徽、军歌;国家、国土、国防等基础常识和解放军三大条令知识;初中生侧重国防知识、国防历史、国防精神、国防法制等;高中生侧重国防理论、国防与经济、战争与和平、帝国主义是战争的根源、战争动员、人民战争等。
第十八条 双拥活动一般在业余时间进行。小学生主要帮驻军和优抚对象打扫卫生及力所能及的轻家务劳动;初中生要以户定组、定服务内容、定服务职责、定服务制度,进行包户服务。高中生除为驻军、优抚对象服务外,还要参与社会组织的双拥活动。
第十九条 警校要设立与自身警种相适应的国防教育、军训项目,办出自身应有的特色。
警校要建立“三班一队”:即国旗班、国防武术班、拥军优属服务班、双拥文艺宣传队。
第六章 课 程 设 置
第二十条 军训课除开学前相对集中训练外,一般每月1至2课时,占体育课和自修课时间,每学期9至18课时。
第二十一条 国防课一般每月1课时,占政治课和选修课时间,专门讲授,每学期不低于9课时。
第二十二条 双拥活动在节假日和周末进行,每周星期六下午放学后为服务活动时间,每学期开展活动12次左右。
第二十三条 警校课程设置应围绕学生的文化学习,一般应采取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第七章 军 校 制 度
第二十四条 警校生入学制度。警校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国防、热爱军队、热心双拥,具有较健壮的体质,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。
批准程序为:个人自愿报名,班主任审查推荐,军训教研室批准。警校生入学,要举行入学典礼。
第二十五条 着装制度。警校生在军训、接受国防教育、参加社会重大活动时,要按规定着装。着制式警服时,要佩戴标志、戴正警帽,扣好衣扣。
制式警服的经费一般由家长筹集,交警校统一购买或制做。
第二十六条 操课制度。操课前,应根据课内容做好准备,听到操课号(哨)应迅速集合,检查人数、着装和应携带器材;操课时,严守纪律,认真听讲,精心操作,严防事故。
第二十七条 开学前军训和军事夏(冬)令营生活制度。自带被褥、蚊帐和生活用品,学期开始前军训和到驻军过军事夏(冬)令营生活,每学期各不得少于3天。在军训和军事夏(冬)令营期间要一日生活军事化。
1、起床。听到起床号(哨)后,立即起床,按规定着装,做好出操准备。
2、早操。早操通常为半小时,除担任公差、值勤的人员和全休病号外,都要参加早操。
3、洗漱。早操后洗漱,整理内务,清理室内外卫生。
4、开饭。听到号(哨)音,集合站队,唱歌一曲,依次进入食堂,就餐时保持肃静,餐毕自行离开。
5、课外活动。由连队统一安排文化体育或其他活动。
6、晚点名。列队清理人数,进行简短生活讲评,宣布次日工作。
7、就寝。值班员在熄灯号(哨)前10分钟,发出准备就寝信号,督促做好准备,听到号(哨)音后立即就寝,保持肃静。
第二十八条 警校生礼节制度。警校生在军训、接受国防教育和参加重大活动时,必须讲究警校生礼节,表示警校生相互间的友爱和下级对上级的尊重。警校生在操场、课堂和警营内,应讲究礼节,每天第一次见到上级时应敬礼,上级应还礼。在室内,直级上级来到时,应自行起立。
平时,可不讲究警校生礼节,但要讲文明礼貌。
第二十九条 队列生活制度。在警校生在军训生活中,应参照解放军队列条令规定,做到教养一致。
1、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,注意听指挥员的口令,动作要迅速、准确、协调一致,保持队列整齐、肃静。
2、奉命出列用正步,入列用跑步(分队出、入列均用跑步)或按照指挥员指定的步法执行,因故出入列要报告,经允许方可出、入列。
3、将学到的列队动作,自觉地用于教育、训练和双拥活动中,做到学用一致。
第三十条 两年升级结业制度。学期结束时,将国防教育、军训与文化考试同步考核,不合格者补考。学年结束时,其警校成绩载入本人档案,作为升留级的重要参考依据。两年结业举行结业典礼,发给相应的警校结业证书。
高中警校结业时,可优先参加征兵体检,合格者优先录取;优先参加招聘专职武装干部,各方面符合条件者,优先录用。
第三十一条 检查评比制度。按照警校“组织健全、工作扎实、活动经常、成效明显”的评比要求,半年自查,年终评比,评出先进或模范,依照表彰权限的规定,由县(市、区)或市表彰或命名。
第八章 军 校 标 志
第三十二条 警校应制校旗,旗为红底色,右边为白布镶套,右上方为黄色“八一”二字,下方横写“××市××少年警校”字样,其规格为长 米,宽 米。
第三十三条 警校应制做警校校牌,在校门一侧悬挂,其式样、规格与本校校牌一致。
第三十四条 警校刻塑质公章一枚,其规格、样式与学校行政公章相同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五条 警校和警校生必须遵守本章程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。
邗江实验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
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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